目录1总则总则1.0.1 本条款说明了本标准编制的指导思想,强调了环卫设施的必要性和目的性。
1.0.2 为加强农村地区环境卫生管理,将适用范围从城镇扩大至农村地区。本标准中涉及的范围概念有城乡、城市、城镇、镇(乡)、镇(乡)建成区、农村、村庄等。其中城乡包括城市和镇(乡);镇(乡)包括镇(乡)建成区和农村;城镇包括城市和镇(乡)建成区;农村的村民聚集区为村庄。
1.0.3 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应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
2基本规定
基本规定
2.0.1 该标准适用于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不仅要与城市、村镇总体规划相协调,尤其是要与城市详细规划以及村镇建设规划相协调,以便于落实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2.0.2 规定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时应考虑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的系统性,是实现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重要保证。参照国家现行标准《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CJJ/T 65,生活废物指人类在生活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而生活垃圾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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