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GB50337
-2003
)1总则1.0.1
为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政策,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编制质量,满足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需要,落实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保持与城市发展协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
(专项)规划。市
(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及乡村、独立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应规划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
(专项)规划的期限和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与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
1.0.4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置必须从整体上满足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等功能,贯彻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原则,实现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和分类处置。
1.0.5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宜做到区域共享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1.0.6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应预测城市生活垃圾产量和成分,确定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方式,给出公共厕所 ...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