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残疾人就业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一、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一)优惠内容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
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1.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
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
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 6 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
3.5 万元。
2.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
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
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
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3.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
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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