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誉减值的会计核算
一、问题的提出
商誉是现代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表明企业获得超额收益的能力。在我国,根
据《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的规定,“企业自创商誉不能加以确认”。因此,
可以确认入账的商誉只能是企业合并活动产生的商誉,即购买商誉,其金额等于
购买企业支付的超过购买企业在被购买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中所占份额的差额。
近年来,我国企业合并活动渐多,企业合并活动产生的商誉在企业,特别是在高
新技术企业资产总额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使用不断增强。与此同时,随着社会
经济的深入发展和新科学技术、管理方法的不断涌现,企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
企业合并活动产生的商誉,很难永久保持,极有可能发生减值。
伴随着会计核算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股份有限公司从 1999 年开始计提
“四项资产减值准备”,从 2001 年开始计提“八项资产减值准备”。但是,截至
目前,我国尚未就商誉减值的会计核算问题作出相应规范。因此,研究商誉减值
的会计核算,系统揭示其确认、计量和披露等相关问题,不仅具有一定的理论研
究意义,更具有深远的实践意义。
从国际范围看,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1ASC)于 2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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