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深圳 VC/PE 个税政策变化看合伙型基金税收政策走向
编者按:不久前,深圳地税局发布《关于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停止执行地方
性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温馨提示》,深圳地税局表示将按照国务院清理规范税收等
优惠政策的要求,于 2014 年 12 月 1 日起停止实施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
资基金管理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措施。具体包括:(一)对不执行有限合伙
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LP),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
由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执行 20%的税率改为“按照“个体工商户
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 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二)合伙企业取
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分配给法人合伙人,法人合伙人取得此项投资收
益时,应依据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确定为应税收入,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
缴时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本文,华税律师将通过梳理我国合伙型基金税收政策
发展进程,分析其税收政策的成因及发张走向。
有限合伙形式作为全球范围主导地位的股权投资基金模式,其可阶段性出资及
程序简单、出资方式及减资灵活、税收透明等优势被世界大的 PE 基金所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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