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股东借款“还了”还被“追缴”个税
黄山市博皓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黄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二审行政
判决书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15)黄中法行终字第 00007 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黄山市博皓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国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义炳,安徽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黄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诉讼代表人:曹子政,局长。
委托代理人:XXX,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晓华,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山市博皓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皓公司)诉黄山市地方税务
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一案,不服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12
月 5 日作出的(2014)屯行初字第 00021 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
组成合议庭,于 2015 年 3 月 10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博皓公司的委托
代理人陆义炳,被上诉人黄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诉讼代表人曹子政及其委托代
理人XXX、汪晓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博皓公司(原黄山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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