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告知纳税人 14 项权利与 10 项义务
为便于纳税人全面了解纳税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帮助纳税人及时、
准确地完成纳税事宜,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 2009 年第 1 号公告),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 14 项权利与
10 项义务作出明确。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 14 项权利是:知情权;保密权;税收监督权;纳税申
报方式选择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委托税务代理权;陈述与申辩权;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
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税收法律救济权;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索取有
关税收凭证的权利。10 项义务是: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依法设置账簿、
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财务会计制
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按时、如
实申报的义务;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接受依法检查的
义务;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纳税人 14 项权利和 10 项义务的详细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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