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经常性损益问题的探讨
根据中国证监会 1999 年 12 月 8 日发布并实施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1999 年修订稿)(以下简称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我国上市公司从 1999 年起在年度报告正文
中“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项下增列“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利润”指标
‚并要同时说明扣除的项目与涉及金额。在 1999 年的这份修订稿中‚对
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为:公司正常经营损益之外的、一次性或偶发性损益‚
例如资产处置损益、临时性获得的补贴收入、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合并价差
摊入等。证监会出台这项披露措施的目的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净利润信息的
相关性和可比性‚但从实施的结果来看‚上市公司将名目繁多的项目
归属于“非经常性损益”之下‚以此进行违规操作的行为时有发生‚
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其相关性和可比性。为了进一步加强“非经常性损益”
这一信息披露工具的作用‚证监会又于 2001 年 4 月 25 日发布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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