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6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
检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哪些增值税扣税凭证没有规定认证或申报抵扣期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有效防范税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现将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收风险分析评估中,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
税人)存在购进、销售货物(服务)品名明显背离,虚假填列纳税申报表特定项
目以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等异常情形的,应及时约谈纳税人。
因电话、地址等税务登记信息虚假无法联系或两次约谈不到的,纳税人主动联
系主管税务机关之前,主管税务机关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暂停该纳税人
开具发票,并将其取得和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
异常凭证)范围,录入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系统。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取得的异常凭证进行调查核实。尚未申报抵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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