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文涛: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所得税征免辨析
股权(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征免所得税的问题,好像隔那么一段时
间,就要争议一番,能有这样一个永恒的话题,也是一段传奇。特别是在今年,
全国税收专项检查将“资本交易”列为指令性项目,股息红利分配相关的个人所
得税也必将成为检查重点。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
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
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
〔2006〕18 号)规定,“资本公积”科目核算内容为“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超出
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的份额以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等。”
对以资本和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股本的税收征免,应根据投资
者的身份,以及所投资企业类型的差异来区分。
企业投资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作为企业投资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 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
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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