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 证券公司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撤销案的法律评析
基本案情:
F 公司系一家证券公司,成立于 2003 年,注册资金 20,000.00 万元,注册地
址位于海口市,主营业务范围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
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等。自成立以来,F 公司经营业绩一直不理想,连年亏
损,并连续多年出现企业所得税零申报。2005 年 4 月,主管税务机关要求 F 公
司由查账征收改为核定征收,并向 F 公司下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核定其每年应纳税额 100 万元。随后几年,税务机关均对 F 公司实行核定征收,
F 公司也均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每年缴纳了 100 万元的税款。2011 年 4 月,主管
税务机关向 F 公司送达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通知书》,要求 F 公司 2011 年度
继续执行原核定征收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 100 万元。F 公司在 2011 年 4 月
15 日前全额缴纳了该笔所得税款。2011 年 6 月中旬,F 公司持有的某上市公司
限售股解禁,F 公司通过二级市场分批出售该股票并获得了约 2.6 亿元的限售股
转让所得。主管税务机关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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