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知识:绵阳市招投标复议决定案
原告:绵阳市万钦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绵阳市建设委员会。
原告绵阳市万钦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钦公司)不服绵阳市建设
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绵阳市建设工程招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
2000 年 7 月 31 日作出的绵招办(2000)07 号复议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
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市招标办于 2000 年 7 月 31 日,对万钦公司不服盐亭县招标办《关于盐亭县邮
政局办公楼改招待所装饰工程招投标异议诉状》的复函,作出绵绍办(2000)07
号复审结果。认为万钦、雅特、新华装饰等投标单位都未出示《项目经理资质等
级证书》故其招标无效。根据《招标法》规定,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关于串
通投标问题,发现有串通嫌疑,需继续调解,调查结果后另作处理。原告万钦公
司收到被告所作复审结果后,于 2000 年 8 月 18 日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原告诉称:按《招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
件规定的”可以进行招标,招标单位制定的招标文件是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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