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春之声:七项便民服务措施落地
2 月 25 日,国家税务总局召开会议强调,2015 年将继续深入开展“便民办税
春风行动”,结合自 3 月 1 日起施行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2 号),在出口退税方面,将进一步规范出口退税管理,
加快退税进度支持外贸出口,推出 7 项便民服务措施。
下放审批权限:生产外贸有别
《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 版)》(以下简称规范)自
2 月 1 日起实施,该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省国税局可按以下要求将出口退(免)
税审批权限下放至县(区)国税局。
1.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权,可下放至县(区)国家税务局。
2.外贸企业免退税审批权,可下放至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县(区)国家税务局:
(1)所管辖外贸企业在 10 户以上;(2)所管辖外贸企业年出口额总和在 1
亿美元以上;(3)有专门的出口退税管理机构、设有专职出口退税管理人员且
符合本规范岗位监督制约要求。
实施分类管理:信用高者优先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五条规定,出口企
业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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