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法规常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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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
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
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
第八条 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帐管理
暂行办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帐机构进
行代理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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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
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
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帐
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开展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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