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九种不得税前弥补亏损的情形
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
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计算公式为:亏损额=收入
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企业经营亏损弥补,是涉及企业所得税
的一项重要税收优惠政策。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指在会计处理上,如果以前各
年的利润总和为负,本年实现的利润要首先弥补掉这部分亏损,其剩余部分作为
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笔者经过收集、归纳、总结、分析,企业
在经营过程中的九种情形不得用于弥补税前亏损,在此提醒纳税人在年度企业所
得税汇算清缴时予以必要的关注。
一、超过五年的亏损余额不再允许弥补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
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一)在纳税人多次发生年度亏损的情况下,其亏损可以连续用从亏损年度的
次年起 5 年内的所得弥补。
(二)在纳税人既有盈利年度又有亏损年度的情况下,根据税法规定,亏损弥
补的最长年限为 5 年,在 5 年内,不论是盈利,还是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
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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