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技收入”的财税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
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 号]规定,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
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咨询、技术服务业务
取得的收入(以下简称“四技收入”),免征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无形资产,包括转让土地使用
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著作权和商誉的收入。应按 5%的税率缴纳营
业税;
提供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 5%的税率缴纳营业
税。因此,“四技收入”免征营业税政策的出台,使部分转让无形资产和提供服
务业务取得的收入不用缴纳营业税,对单位和个人是非常有利的。单位和个人在
享受这项优惠政策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四技收入”的范围
“四技收入”是指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
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来说,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
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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