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申报留意四个重要时限
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有着明确的时限要求,如果出口企业逾期申报或在规定
的时限内不申报退(免)税,按照出口退(免)税不退则征的原则,即使所出口
的货物符合国家政策,其涉及的出口货物也应当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对此,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业务时,应当严格把握时限要求,尤其是关注
“30 天”、“60 天”、“90 天”、“210 天”4 个申报退(免)税的关键时限。
“30 天”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
(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 号)的规定,出口企
业按《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
登记后,以及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应分别在备案登
记、代理出口协议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
认定表》,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已办理出口货
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企业,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
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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