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提醒
1、汇算清缴范围
2013 年度内在我市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企业所得税由我
局负责征管的居民企业,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无论盈利或亏损,无论查
账征收或核定征收(不包括定期定额核定征收)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税发〔2009〕79 号文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
实行定期定额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2、总分机构汇算清缴范围
(1)跨省经营的总机构、分支机构,均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57 号要求,进行汇算清缴。即:在 5 月 31 日前,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
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
照公告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
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跨省经营的分支机构,在进行 2013 年度及以后年度纳税申报时,暂用《企业
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格式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有应补
(退)税时,应同时附报《企业所得税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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