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一赠一”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
“买一赠一”作为商业零售企业常见的一种促销手段,那么“买一赠一”行为在
企业所得税中是如何处理的呢?
关于买一赠一策略中附送的赠品企业所得税是否视同销售的问题 2008 年以前
并没有文件予以明确规定,因此,实务中对此问题争议非常大,一种观点认为:
赠品应视同企业对外捐赠,根据相关税收政策应该视同销售进行纳税处理;另一
种观点则认为:赠品的销售价款实质上已包含在商品销售价款中,只是尚未在合
同和发票中单独标明赠品的售价,没有将赠品的售价从销售价款中分离出来而已,
属于有偿赠送,应当视为成套、配套或捆绑销售,即销售带有赠品的商品,所以
无需视同捐赠处理。由于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税务机关则往往采用了第一种处
理方法,即将“买一赠一”企业所得税中作为视同销售处理的,则产生了税收与
会计的差异。
2008 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为了新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衔接,国家税务总
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8]875 号)对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明确,也使“买一赠一”
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有了明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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