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 22 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已经 2009 年 12 月 15 日国家税务总
局第 2 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0 年 3 月 20 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肖 捷
二○一○年二月十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
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 12 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
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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