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号公告”规则适用的前置性条件探讨
2013 年 5 月 7 日,国家税务总局签发了 2013 年的第 23 号公告,该公告的全称
为《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
告》(以下称“23 号公告”)‚公告旨在解决个人收购股权后发生对于股权
收购前积累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23 号公告将这三项成为
“盈余积累”)等转增股本过程中的个人所得税处理问题。在解决这个问题之外,
通过该公告的规定似乎也能够透视出税务总局一些其他问题的态度,例如长期存
在争议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问题,23 号公告明确了收购前形成的
盈余积累在收购后发生转股的不同情况下如何进行个人所得税处理,其中某些情
况下盈余积累转增股本可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主要是因为目前在法律层面个
人股息重复课税的问题无法解决环境下,对特定的某些无法产生现金流的税收意
义上的股息分配行为给予了暂缓课税的待遇,而是将重复课税的试点向后推移了,
在未来的股权转让、减资和撤资等环节去实现,因此,23 号公告的规定不是税
收优惠,仅仅是递延纳税。但是,总体来看,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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