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2018 年修订版)政策
问答
为贯彻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
优惠政策,税务总局于 2018 年 4 月 25 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
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3 号),天津市国税局根据重新修订的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就纳税人关心普遍的问题集中进行解答如
下:
1.企业 2017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享受所得税优惠,是否要向税务机
关报送备案资料?
答:企业 2017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向税务
机关报送备案资料。
自 2017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
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
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
额,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
资料备查。
2.取消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备案资料报送要求,具体是指哪些优惠事项?
答: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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