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之城建税及附加的计算
随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
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 号,以下简称“财税〔2018〕
80 号文件”)的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此前发布的《关于 2018 年退还部分行
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 号,以下简称“财税
〔2018〕70 号文件”)所制定的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政策得以完
善。
对于财税〔2018〕80 号文件“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
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
增值税税额”的规定,有些网友觉得不太好理解,有网友就问道:这个文件的意
思是不是说,有留抵增值税的,可以在企业应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
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税费中扣除后再退还?
笔者以为,要正确理解财税〔2018〕80 号文件的意思,首先还得从财税
〔2018〕70 号文件说起,即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与增值税应纳税额,以及增值
税应纳税额与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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