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地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开具
一、业务概述
对于一般纳税人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
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填报《开
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
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货方凭购买方提供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对于销货方提出申请的,可由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直接
根据纳税人填报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
用发票通知单》。销货方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一一对应。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
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第二联交代开税务机关。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 号)
《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 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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