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豁免东北企业历史欠税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制定下发了《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
基地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这是我国出台的又一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
振兴的重要政策措施。财政部税政司和国家税务总局计统司有关负责人 9 日在接
受记者采访时说,根据这一政策措施,我国将对东北老工业基地各类企业在
1997 年 12 月 31 日前形成至今尚未清缴入库的工商税收欠税予以豁免,并规定
了具体的豁免程序及相关的单证要求。
专家指出,这是继 2004 年国务院批准在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和大连市
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调整资源税税额标准和企业所得税优惠等税收政策之
后,国家有关部门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
战略的若干意见》的决定精神,再次出台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
该通知规定,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予以
豁免:
一是按国家规定需要进行改组改制的在营企业已经依法进行了改组改制,并妥
善安置了职工,但该企业(包括存续企业或债务承继企业)仍有 1997 年 12 月
31 日前欠缴税款的。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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