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签署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是否应贴花?
问:本公司是香港某电子有限公司在广东省设立的高科技印刷线路板独资企业,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公司 90%以上的材料是通过香港总公司进口,加工成成品
后再卖给总公司,由总公司负责销售。由于本公司是香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所
承接的加工业务全部由总公司下达计划,因此相互之间没有签订合同,只有一些
要货的指令单。公司与香港总公司之间的业务均报本地海关批准,并签署了加工
贸易业务批准证。今年 5 月,县地税局稽查分局对我公司 1998 年度的凭证、账
册进行了全面检查,并于 7 月 13 日向我们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对公司成立
以来的加工贸易证明书上注明的进口和出口总值共计 20 亿 3 千余万元,并处以
20000 元的罚款。我公司对此提出了异议,理由是:海关作为国家进出口贸易的
监管机关,非实质供应商和客户,与海关签订的加工贸易批准证不应视同购销合
同而征收印花税;假设与海关签订的加工贸易批准证应征印花税,也不应按证件
上注明的进出口总额征收,而是按加工费额(即进出口差额)征收。请问我公司
是否应缴纳此项印花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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