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筹划方案:先分配(或转股)后转让
通过先分配(或转股)后转让的方法来筹划
案例 在新加坡注册的非居民企业 A,持有中国居民企业甲 100%的股权,2014
年 1 月将甲企业全部股权转让给居民企业 B.假设股权投资成本 4000 万美元,转
让价为 6000 万美元,转让时,甲企业有未分配利润(2008 年以后形成)和盈余
公积都是 1000 万美元。不考虑其他因素,预提所得税为(6000-4000)
×10%=200(万美元)。
筹划方法 甲先分配未分配利润 1000 万美元,然后 A 再转让股权。考虑到已分
配利润,此时股权转让价调整为 5000 万美元。
政策依据《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
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合伙企业除外)
,并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 25%资本的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 5%.因
此,案例中对甲分配股息,A 适用 5%的税率,所得税为 1000×5%=50(万美元)。
此时股权转让所得税为(5000-4000)×10%=100(万美元)。筹划后,所得税
合计 ...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