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企业坏账损失可简化处理
某省电信公司向主管税务部门反映,客户小额欠费清理难度大,从服务用户角度
出发,一般只是对欠费较大客户采取直接停机,零星欠费只是以语音提醒、催缴
为主,少数用户准备不使用原号码时就不愿缴清欠费,一年累积下来此类现象的
损失比较大,追偿时成本又太高。那么欠缴的话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欠缴话费可以作为损失在企业所得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
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 号)第十七条的规
定,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
业作出专项说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
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 号)作出进一步说
明,从事电信业务的企业,其用户应收话费,凡单笔数额较小、拖欠时间超过 1
年以上没有收回的,由企业统一作出说明后,可作为坏账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
扣除。
扣除欠费损失时电信企业应提供相关证明、清单。国税发〔2009〕88 号文件
第十二条解释得比较详细,电信企业应该提供的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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