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地税:免税的技术转让收益所得税优惠审批
一、业务概述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 30 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
企业所得税。
二、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
001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 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 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取得经有权认定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复印件
(2)实际发生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明细表
(3)开具的《技术贸易专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企业应于年度申报前申请减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转
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办结时限: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
20 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 30 个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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