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收益、经常性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
明
一、业务概述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 3 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 3 万美元)下列
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
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
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资金,不动产转让收入、股权转让
收益;
(四)境内机构办理部分境内外汇划转或境内再投资、增资活动;
(五)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对外支付其投资收益以及依法取得境内上市公司 A
股股份的境外投资者减持 A 股上市公司流通股份及分红所得资金的购汇汇出。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主表)2 份;
2、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材料(合同协议如为外文的,
应同时提供复印件和由外事办翻译的中文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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