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申报申请审批
一、业务
一个企业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和其分支机构或集团子公司的经营所得,需要由
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必须由总机构或集团
母公司按税法的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申请确认。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
《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6 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汇总申报申请审批表》,1 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分支机构或集团子公司所在地工商部门的证明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转
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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