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税:税务检查中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第一,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计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
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计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税务机关在检查上述纳税资料
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
局长批准,也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年度的账簿、凭证、报表以及其他
有关资料调出检查,但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 3 个月内完整归
还。
第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
物或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第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
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第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
题和情况。
第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
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第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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