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间的坏帐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 税收征管法第
三十六条所称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
的其他关系。对照这一规定,目前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当不在少数。关联企业之
间总是存在着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税法也对关联企业间的许多业务作了明确的规
定,但许多人对关联方间的坏帐损失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却产生了困惑,现在让
我们来看一些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第 045 号)(此即为上述所转发文件)第八条规定:“关于坏帐
准备的提取范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 号)第四十
六条规定,企业可提取 5‰的坏帐准备金在税前扣除。为简化起见,允许企业计
提坏帐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即允许企业计提坏帐准
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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