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内容和要求
(一)清算的时间和企业范围
清算的时间范围:出口企业在上一个年度内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以及
以前年度应退未退结转上年办理的退(免)税款。
清算的企业范围:外贸(工贸)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具有进
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有出口卷
烟经营权的烟草进出口公司和卷烟生产企业和国家税务总局特准退(免)税的企
业等。
退税机关遇到下述情况,应对该年度内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情况
进行及时清算:
1.出口企业经营发生变化,如出口企业因某种原因停业、歇业、破产、迁移、
转业、合并、分设等;
2.出口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被国家有关部门停止或暂停一定时期出
口退税权、出口经营权的。
(二)清算的主要内容
1.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适用是否准确;
2.出口货物退税率适用是否正确;
3.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是否按财税字[1997]50 号等文件的
规定,办理有关“免、抵、退”税的申报、审核、审批手续;有无企业自行“免、
抵”税款的情况;出口的货物是否按规定计算并处理“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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