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可以暂缓清缴所得税吗
【问题】
根据国税函[2010]201 号文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产品交付使用就要认定为完工
产品,就要确认收入,结转成本,进行所得税的清缴。但我们企业,虽然有交付
使用的开发产品,但也只是一部分,不到整体项目的 30%,并且小区配套工程、
绿化工程等还没有开工建设。现在税务所让我们清缴所得税,有很大困难。不知
国家税务总局在出台上述文件时,是否考虑我们这种情况?我们认为应该规定交
付产品占到项目的一定比例,达到一定的比例,才应办理所得税的清算。请明确,
我们企业这种状况,是否可以暂缓清算?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10]201 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
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 号)规定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 号)
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
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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