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地税:港口、码头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过
渡期优惠审批
一、标题:
港口、码头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审批办税流程
二、业务概述: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原从事港口、码头项目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
在新税法施行后 5 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办理审批手
续。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
〔2009〕255 号)。
四、办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或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
五、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
关提出书面申请。
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有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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