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简易征收二手固定资产后,再销售处理按 17%的税率征收
增值税
原答疑:我公司 2010 年及其以后期间采购了一些二手固定资产,这些固定资产
是前手公司在 2009 年以前年度购买的,当时前手公司开具给我们简易征收的增
值税普通发票。现在我公司要把这些二手固定资产出售给其他公司,要如何征收
增值税?
12366 答复:根据财税〔2008〕170 号第四条的规定“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
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 2009 年 1 月 1 日以后购进或者自
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故贵司销售 2009 年 1 月 1 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应按 17%的税率征收增值
税。
争议:
文件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
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 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
(一)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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