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酒类产品计征消费税的计税问题
1.酒类产品中的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采用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的混合计税方法。
自 2006 年 4 月 1 日起,定额税率为每斤(500 克)0.5 元,比例税率,粮食白酒
20%,薯类白酒 20%。具体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从量定额税的计量单位按实际销售商品重量确定‚如果实际销售商品是
按体积标注计量单位的‚应按 500 毫升为 1 斤换算‚不得按酒度折算。
2.对于酒类产品中的黄酒和啤酒实行从量定额的计税方法。黄酒的定额税率
为 240 元/吨;啤酒实行分段的定额税率,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
物押金)在 3000 元(含 3000 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 250 元/吨;
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在 3000 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单位税额 220 元/吨;娱乐
业、商业、饮食业自制啤酒,单位税额 250 元/吨。具体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3.对于其他酒和酒精实行从价定率的比例税率,税率分别为 10%和 5%。具
体计算公式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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