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的确定
关联企业的判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国税发[2009]2 号)第九条进行判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
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
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
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 25%以上。若一方
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 25%以上,
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二)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 50%
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 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三)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
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
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
为第三方委派。
(四)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
方的高级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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