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为何是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的部分准予扣除?
税在税外:工会经费为何是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
资薪金总额 2%的部分,准予扣除。为何是不超过 2%,而不是不超过 3%等等比例,
准予扣除?其实,根源在《工会法》的规定!
一、税法最早出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3 年)
该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
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 2%、14%、2.5%计算扣除。但是《企业
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137 号)颁布于 1993 年 11 月 26 日,于 199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二、更早的出处:《工会法》(1992 年)
现行《工会法》于 2001 年 10 月 27 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更早的版本为 1992 年 4 月 3 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工会法》。上述两个版本都对工会经费来源做了规定:建
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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