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及土地评估增值后如何缴纳房产税?
案情简介:日前,地税稽查局对镇江某医疗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
少缴房产税的情况。该企业 2003 年底改制,整体资产转让,转让时由会计事务
所进行评估,其中房产和土地经过评估,都产生了增值。但该企业在 2011 年和
2012 年申报缴纳房产税时,却仍以房屋的历史成本作为计税依据,没有将评估
增值后的房产和土地合并作为计税依据,导致少缴房产税。地税稽查人员在检查
过程中多次发现以下类似的情况,一是土地价值未并入房产原值少缴房产税;二
是评估增值后的房产(含土地)以历史成本作为房产原值少缴房产税;三是自行
评估增值后的房产价值(含土地)作为房产原值多缴房产税。
税法分析:纳税人在计算缴纳房产税时,尤其要注意计税依据的确定。
1、从价计征房产税的房产原值应包含地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 号)的规
定,自 2010 年 12 月 21 日起,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
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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