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
一、业务概述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依照税务机关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办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税务
机关受理、审核。
二、服务对象
属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范围内的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
三、纳税人办理时限
基金缴纳义务人按季进行申报缴费,申报期限为季度终了之日起 15 日内。
四、资料提供
(一)验证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二)报送主表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 (一式二份)。
(三)附送资料
五、办结期限
当场办结。
六、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9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 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41 号);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财综[2012]34 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产品范围的通知》 (财综
[2012]80 号)。
七、纳税人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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