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足额预缴税款滞纳金的加收问题
在税收征收管理中,为保障税款的安全和均衡入库,无论是增值税、土地增值税,
还是企业所得税,以及纳税人的延期申报,都有预缴税款的规定。由于各种各样
的原因,预缴税款也存在少缴的情况,那么对少缴的预缴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
问题,一直有很多的争议。有人认为预缴税款也是税款,少缴应按滞纳金。有的
认为滞纳金是对无偿占用国家税款的补偿,一是预缴税款毕竟不是最终确认的税
款。二是预缴税款实际上是国家把应在以后缴纳的税款,提前征收了。在这种情
况下,若再加收滞纳金与法与理都难让人信服,故不应加收滞纳金。我们同意第
二种观点。
国家税务总局 2007 年对深圳国税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批复的具体内容如下,供大家参考。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延期申报是否加收滞纳金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2007〕92 号)
收悉。对于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因预缴税款小于实际应纳税额所产生的补税是否应当加收滞纳金的问题,经研究,
批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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