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破产实务
根据 2006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
业破产涉及的会计问题包括:管理人对接管的资产、债务进行初始计量;管理人
执行处置债务人资产、解除或履行未了合同协议、支付费用的会计核算;法院裁
定债务人重整时重组人的初始计量;法院认可债务人与债权人和解协议时债务人
会计核算;法院裁定债务人破产时如何进行会计核算等。
当管理人对接管的资产、债务进行初始计量时,无论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申请
破产,实务中债务人的财务管理状况或财务状况均较差,甚至出现财务混乱的极
端情况,债务人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提交的财务报告及债权债务清册,往往不完
整,仅能作为参考,因此管理人需要对接管的资产、债务进行清理、评估,以核
实债务人的实际资产和债务状况。
管理人接管资产、债务不是对原债务人会计主体的延续,而是一 个新的会计
主体的诞生。因此,管理人对接管的资产、债务应当以经过清产核资后资产和债
务的公允价值作为管理人对接管的资产、债务的初始入账价值,适用资产=负债
+受托权益这一等式,并以债务人财务报告、管理人清产核资报告、资产评估报
告等作为管理人接管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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