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专业用软件取得的增值税发票
我公司生产医疗器械,从 A 企业购买专业性软件一套,取得增值税发票,用与
检测所生产的医疗器械的稳定性及其他相关的数据等,请问可否用与抵扣进项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 号)第三十条规定,
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
管理,以提取折旧的方式逐年摊销;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
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 号)文件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
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
行核算。” 因此,如果企业购买软件达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标准,应作为固定
资产或无形资产来核算,购买的软件可以计提折旧或摊销。根据《增值税暂行条
例》第十条关于购进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的规定,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
软件,未单独计价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则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税法对无形资产
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没有明文规定,根据“法无明文禁止即可行”的
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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