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颁布日至实施日之间多缴税款可否申请退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72 号)规定,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
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30%的
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执行时间自 2008
年 1 月 1 日~2010 年 12 月 31 日。此前《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规定扣除比例是 15%,由于财税[2009]72 号文件出台于企业 2008 年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结束后,由此引发的申报不实及多缴税款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汇算清缴结束后的申报处理问题。一般而言,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
办法》(国税发[2009]79 号)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
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并对
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也就是说汇算清缴结束后,纳
税人再发现或税务机关检查出的相关问题,纳税人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
对汇算清缴结束后,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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