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打了个飞的
102 0

[学习资料] 财务管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 [推广有奖]

  • 0关注
  • 25粉丝

已卖:8238份资源
好评率:99%
商家信誉:一般

院士

92%

还不是VIP/贵宾

-

威望
0
论坛币
3465 个
通用积分
5075.5608
学术水平
33 点
热心指数
34 点
信用等级
33 点
经验
18049 点
帖子
2097
精华
0
在线时间
1459 小时
注册时间
2024-5-25
最后登录
2026-4-24

楼主
打了个飞的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25-5-18 09:32:15 |AI写论文

+2 论坛币
k人 参与回答

经管之家送您一份

应届毕业生专属福利!

求职就业群
赵安豆老师微信:zhaoandou666

经管之家联合CDA

送您一个全额奖学金名额~ !

感谢您参与论坛问题回答

经管之家送您两个论坛币!

+2 论坛币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

一、基本规则
对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
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
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
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五章源泉扣缴对第三条第三款做明确规定:第五章第
三十七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
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如果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所得,就不适用源泉扣缴。而适用企
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适用表
非居民企业类别 源泉扣缴适用所得类别 不适用所得类别 适用税率
协定国居民企业 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 销售货物所得、
租金所得、转让财产所得及其他所得 提供劳务所得 前三项适用协定限制税率;
其他按 10%
非协定国居民 企业所得税法所有应税所得 10%
三、特例
(一)未实际支付但已计入成本、费用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4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 ...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财务管理 非居民 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我要注册

本版微信群
扫码
拉您进交流群
GMT+8, 2026-4-25 1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