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税: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
事项属性:非即办事项
一、业务概述
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或者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认定
资格但不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出口企业,应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
申请表》,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资格。在注销出口退(免)税资格后,再按
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注销。
研发机构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事项的,
应持相关证件、资料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认定手续。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在申请注销认定前,应先结清出口退(免)税款。注销认
定后,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再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如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放
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并按规定申报免税的,视同已结
清出口退税税款。
二、政策依据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51 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73 号)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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