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异地开发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有一外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属地税管辖)在我县设立项目部,该项目
部 2004 年在我县办理了营业执照(非法人),已在我县经营累计超过了 180 天,
是否要在我县办理税务登记?该项目部未向我县税务部门出具《外出经营税务管
理证明》,其企业所得税是否在我县缴纳?应由哪个税务部门征收?经我局(国
税)到外市调查,该项目部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在我县银行开设有结算
账户,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三个条件。请问我局是否可以对其项目部认定为
新开业的企业,是否在我县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由哪个税务部门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该项目部有可能是借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进行经营,是一种挂靠形式,
表面上符合分支机构和项目部的条件,对于这种情况,企业所得税应如何管理?
应归哪个税务部门进行征收所得税?项目部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责任应如何区分?
该项目部既然 2004 年在你县办理了营业执照,且经营累计超过 180 天,根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总局令【2003】第 007 号)第二条、第十条第五款的规
定,外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你县设立项目部,即使持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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