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税务管理
(一)在纳税年度内企业与其关联企业间有业务往来的,应在向当地税务机关
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的同时,附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
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
(二)当地税务机关在审计、调查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时,有权
要求企业提供有关交易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
(三)当地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提供其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有关价格、费用
标准等资料时,应以书面通知。企业在接到税务机关的通知后,应在 60 日内报
送。
(四)企业不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申报或拒绝提供有关交易价格、费用标准
等资料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
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五)对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
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所得额的,当地税务机关有权作
出判定和调整,并据以征税。调整方法,按税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至第五十七
条的规定办理。
(六)当地税务机关对企业转让定价进行调整时,应将调整金额、性质书面
通知被调整的企业。
(七)对企业转让定价的调整一般应仅限于被审计、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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